2008年4月8日 星期二

「Work for the job」或「Work for the self」?


今早坐公車讀到一篇文章(底下是網友的節錄)

西方經濟社會對「創新者」給予巨大優渥酬勞,而對「失敗者」無情的淘汰,深深撞擊東方集體社會──很多人開始投資自己,學習「為自我而工作」。

在一個勞動自由自在的社會裡(譬如台灣),我們約略可把工作者區分為兩種典型:「Work for the job」(為職務而工作),「Work for the self」(為自我而工作)。

為職務而工作→意味著工作者進行勞動,目的是為了換取「職務」這一概念裡所內蘊的物質或非物質利益,譬如說薪水、社會地位、群體歸屬感等,因而工作者的成就感多半來自這些利益的多寡,和「勞動」的本質內容無關。

為自我而工作→指的是工作者進行勞動,目的是創造工作中「自我完成」的快樂,他或她是為了「工作」本身而快樂,因而這一工作所屬職務上的諸般周邊利益,反倒比較像是錦上添花,而不是他或她追求的目標。

乍看起來,好像「為自我而工作」比「為職務而工作」來得有尊嚴,也比較「政治正確」一些。但事實上,在所有的東方社會裡,「為職務而工作」的人卻遠多於「為自我而工作」的人。其原因固然千絲萬縷,但主要的關鍵在於社會內底層裡,我們有著淵源流長的「集體化精神因子」,從長幼有序、兄有弟恭的孩提倫理開始,到家、戶長式的工作場域威權制度,一個人的一生裡不僅不被允許有自己的慾望,更遑論選擇工作方法的權利。

以上摘錄自「數位時代」第166期P.16,作者:詹偉雄/數位時代總編輯

『希望你選擇喜愛的生活內容物 』

在這之前我一直以為我為自己工作 然而我其實除了有形的金錢外 還為了這些無形的周邊兒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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